"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竞业限制三类主体中最具弹性、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一类。其认定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用人单位确有商业秘密;②岗位性质可能知悉、接触该商业秘密。缺乏任一条,竞业限制条款即不生效。本文通过正反案例对比,讲清法院的实质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