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提到美国的开箱玩法监管,行业里常见的第一反应是:没有专门立法,所以相对宽松。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


2016年,华盛顿州博彩委员会向Steam运营方Valve(简称V社)发出命令,要求其阻止第三方网站用CS:GO皮肤开展赌博。这一事件隐含了一个起点:监管开始意识到,随机抽取的物品一旦可以流通,就可能具有真实的经济价值。


十年后,纽约州总检察长起诉V社,矛头不再指向第三方网站,而是V社自己的开箱机制——玩家付钱开箱,随机获得皮肤,皮肤可在Steam市场或第三方平台挂单交易,具有真实的经济价值。问题从“皮肤能不能当筹码”,变成了“随机开箱本身算不算赌博”。



美国确实没有一部联邦或州开箱监管专门法,但“没有专法”从来不等于“没有风险”。过去十年,围绕开箱玩法的合规压力,主要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以州赌博法为核心的定性之争,以及FTC主导的消费者保护执法。


这也正是美国开箱合规的麻烦所在——没有一张可以根据现行法规逐项打勾的清单。概率已经公示、奖品无法通过官方渠道直接变现,也不代表可以高枕无忧。真正的风险,永远藏在具体的交易场景和商业模式里。


本文尝试沿着上述两条路径,结合纽约州诉Valve案等事件,谈谈美国开箱玩法的合规边界。




二

美国法下开箱玩法风险从哪里来


美国法对开箱玩法没有统一定性,但风险的来源是可以梳理的,大致沿两个方向展开。


第一个方向是州赌博法。美国赌博法以州为单位,各州措辞不同,但认定赌博的核心要件大体一致:投注、随机性、有价值的奖励,三者同时具备才构成赌博。开箱玩法天然满足前两项——玩家付钱、结果随机——争议几乎全部集中在第三项:随机获得的游戏道具,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有价值的奖励”?


第二个方向是FTC的消费者保护执法,主要依据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 Act)第5条关于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的规定。FTC关心的不是“抽卡算不算赌博”,而是更具体的交易场景:概率是否准确披露、多层虚拟货币体系是否令玩家难以预估消费支出、向未成年人销售时是否取得了家长同意。这条路径不需要证明开箱奖品有现实价值,只需要证明厂商的做法误导了消费者或损害了其利益——执法依据更灵活,覆盖面也更广。



三

加州三案:不可交易的开箱奖品

不属于“有价值之物”,不构成赌博


2020年,多位美国消费者在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对谷歌、苹果两个分发平台及游戏开发商Supercell分别提起集体诉讼。原告在三案中均主张,开箱玩法属于加州法律定义的非法老虎机——即“凭借偶然或机会赢得或损失金钱或其他有价值之物的设备”。


三案的核心争点较为相近。随机性是开箱玩法的天然属性,各方对此要件争议不大;真正的分歧在于开箱奖品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有价值之物”。原告从两个角度展开论证,均被法院驳回。


主观价值论。原告认为,稀有道具能提升游戏体验,对玩家有真实可感的价值,应当构成“有价值之物”。法院的回应是:主观享受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价值。三案法院均援引 Soto v. Sky Union 中的表述——“单纯的娱乐享受没有可衡量的价值”——Coffee 案法官进一步指出,原告找不到任何先例认定玩家的主观游戏体验满足这一要件。


二级市场论。原告转而主张,开箱奖品和游戏账号在数字平台上存在真实买卖,既然市场上有人愿意付真实货币购买,这些道具便具有可量化的货币价值。法院援引第九巡回法院2018年Kater v. Churchill Downs判决予以反驳:即使虚拟道具在二级市场有交易,只要服务条款明确禁止此类转让,就不能基于二级市场价格认定其为“有价值之物”。三案被告的用户协议均有明确禁止转让的条款,原告的主张因此不成立。


三案原告均未能成功论证“有价值之物”这一关键门槛。这一系列判决表明,在没有官方道具变现渠道、游戏服务条款明确限制虚拟物品流转的前提下,加州法院对开箱奖品的定性相当保守。



四

纽约州诉Valve案:可交易开箱奖品的风险


前述三案的共同前提,是开箱奖品缺乏成熟的官方流通渠道,法院因此普遍不支持奖品构成“有价值之物”。V社的情况则截然不同。


V社长期支持玩家在Steam社区市场上出售开箱所得皮肤,卖出后款项进入Steam钱包,钱包余额虽不得提现,却可用于购买数字版游戏、开箱钥匙乃至实体Steam Deck游戏机。与此同时,CS饰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已相当成熟,玩家可轻易将游戏道具变现为法定货币。


1

纽约州总检察长的指控


2026年2月,纽约州总检察长(AG)对V社提起诉讼,指控其在CS2等游戏中提供的开箱玩法构成纽约州法下的赌博。纽约州刑法将“参与赌博”定义为:就某项不受自身控制的不确定事件,押注或冒险投入某种有价值之物,并基于协议约定在特定结果发生时取得某种有价值之物。


AG认为V社的开箱玩法完全符合上述三要件:玩家花费真实货币购买钥匙,投入了有价值之物;开箱结果随机且不受玩家控制,稀有物品价值极高,普通物品甚至可能低于钥匙售价;皮肤可通过Steam官方市场出售或经第三方平台变现,具有真实可衡量的价值。


鉴于此前判例对“有价值之物”的认定门槛较高,AG在起诉状中着力铺陈了V社有别于一般开箱玩法的交易生态:


(1)Steam社区市场由V社官方运营,玩家可自行定价挂售皮肤,V社收取手续费后余款进入卖家钱包。尽管用户协议声明钱包余额“没有货币价值”,但余额实际上可用于购买游戏、钥匙乃至实体游戏机,与现金功能高度重合。


(2)Steam为玩家间物品转让提供了便利的链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繁荣普遍依赖于这一机制,Steam的设计在客观上放任,甚至助长了场外交易生态的形成。


(3)Valve长期明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存在,却选择性执法:一边援引用户协议打击饰品赌博平台,一边对大量场外交易平台置若罔闻。Valve内部通信记录显示,员工不仅知悉这些平台,甚至曾协助其恢复被封禁的Steam账号。


2

V社的回应


对此,V社在近期的驳回动议中主张,开箱玩法本质上与球星卡包、宝可梦卡包、Labubu盲盒等实体抽取式商品并无二致,不能仅凭随机性和可交易性就将其定性为赌博。V社在三个要件上逐一反驳:


(1)“押注或冒险”要件。押注意味着玩家可能蒙受损失,但开箱并非如此——玩家支付固定价格,必然获得一个皮肤。没有抽到最稀有的款式,不等于赌博法意义上的“损失”,正如买宝可梦卡包抽不到闪卡,也不构成赌博。


(2)“有价值之物”要件。依据纽约州法律,“有价值之物”须为现金、财产或可兑换现金、财产的代币等。V社认为皮肤本身为计算机代码,不属于纽约州赌博法规定的财产。Steam钱包仅能在Steam生态内流转,不得提现,协议也明确否认其货币价值。至于第三方交易,V社同样援引Kater案:场外交易违反用户协议,因此不能据此认定皮肤具有可交换价值。V社还从市场影响角度警示:若皮肤被认定为“有价值之物”,整个盲盒和集换式卡牌市场都将受到冲击。


(3)“基于合同”要件。V社的论证意在区分“随机商品购买协议”与“赌博协议”。V社并不否认玩家与平台之间存在购买关系,但强调该关系只是以固定价格购买随机虚拟物品,而非一项由随机结果决定双方输赢的下注协议。无论玩家抽中普通皮肤还是稀有皮肤,V社收取的都是同一笔钥匙费用,不存在任何一方“输”的情况。


3

小结


纽约州诉Valve案并不意味着美国法已经整体转向将开箱玩法认定为赌博。它更准确的意义在于:当平台自身的交易机制、钱包体系和第三方变现市场共同建立起可流通、可定价的虚拟物品经济生态后,法院过去在一般开箱案件中依赖的“无官方兑现渠道”“服务条款禁止转让”等理由,可能不再足以排除“有价值之物”的认定。


因此,Valve案的核心并不是所有开箱是否都等同于赌博,而是可交易型开箱玩法是否已经越过了普通随机商品与赌博之间的边界。对于已经开放或计划开放皮肤、道具、饰品交易市场的游戏厂商而言,即便其交易生态尚未达到Steam饰品市场的开放程度,只要玩家可以将开箱所得物品出售给其他玩家,并取得可继续用于购买游戏内容、开箱机会或其他平台权益的虚拟货币,监管机关仍可能主张该等物品具有可计量的经济效用,从而满足“有价值之物”要件。此类厂商有必要持续关注Valve案进展,并结合自身交易闭环重新评估开箱玩法的涉赌风险。


不过,州赌博法并不是美国开箱玩法监管的唯一入口。前述案件主要围绕“开箱奖品是否构成有价值之物”展开,争议焦点集中在虚拟物品的流通性、可交易性和变现能力。但对于大多数游戏产品而言,即便开箱奖品尚不足以被认定为赌博法意义上的“有价值之物”,也不意味着其商业设计已经没有法律风险。


在美国监管语境下,开箱玩法的另一条重要风险路径来自消费者保护法。简单来说,赌博法关注的是随机奖励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价值,FTC关注的则是消费者是否在一个透明、可理解且公平的交易环境中作出付费决定。



五

FTC抽卡案:消费者保护法的风险


2025年1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C公司达成和解,罚款2000万美元,在当时引发行业的广泛关注。该案目前仍是研判美国开箱玩法监管的典型案例。它提示我们,即便美国没有开箱玩法专门立法,且封闭式开箱玩法涉赌的可能性有限,FTC仍可通过消费者保护执法,对概率披露、价格呈现、虚拟货币兑换链条和未成年人购买等具体环节提出相当细致的合规要求。


1

概率表述必须清晰、无误导


2025年FTC抽卡案的重点,并不是概率是否向玩家公示,而是公示概率的方式是否清晰、无歧义,以及抽卡活动的宣传是否与实际相符。


在FTC的指控中,案涉游戏并非完全没有概率说明。问题在于,活动宣传和详情页中出现了某活动角色“抽取概率提升!”“五星物品掉落率50%”等信息,玩家可能会误认为获得活动角色的概率被提升至50%。然而事实上50%指在抽到五星角色的情况下(0.6%概率),在多个五星角色中该特定五星角色出现的概率为50%,因此单抽获取该特定角色的概率实际上仅有0.3%,FTC由此认为案涉游戏对抽卡概率的宣传和陈述存在一定误导性,消费者可能会低估获取特定稀有角色所需的真实成本。



因此,本案对厂商的启示之一,在于使用“概率提升”等商业宣传话术时,要将奖品的实际取得概率单独、显著、易懂地列出,避免可能产生误解的宣传方式。以上述场景为例,更佳的宣传方式是在宣传活动角色抽取概率提升的同时,显著地标注活动角色的实际单抽概率是多少(0.3%),从而让玩家清晰地了解虽然活动角色的出现概率确实较其他五星角色高,但实际上的获取概率仍然较低。



即便美国联邦层面尚未建立类似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GIPA)的统一概率披露专门规则,厂商也不宜仅以“已经公示概率”作为合规判断的终点。若概率表述采用综合概率或多层级概率,但没有同时直观地说明玩家实际取得特定奖品的概率,按照本案的逻辑,亦可能被FTC认为具有误导性而存在风险。


2

拨开复杂多层级货币系统的迷雾


在中国市场,随机抽取不得直接投入法定货币、虚拟货币等要求长期影响产品设计实践,因此多层虚拟货币、兑换券、抽卡道具等结构并不少见。案涉游戏随机抽取经过了至少两次兑换:玩家用真实货币购买道具A,再将道具A兑换为道具B,再用道具B兑换抽卡券。案涉游戏的复杂货币系统设计恰恰可能是为满足国内监管的设计。但FTC认为:案涉游戏创造了一个复杂的货币系统,模糊了抽卡的金额,使用户难以判断自己抽卡的消费情况,导致玩家过度消费,属于不公平商业行为。



为了使消费者能够理解取得特定活动角色可能付出的真实成本,本案和解令要求厂商披露:用户为取得相关活动内容,仅使用法定货币的情况下其潜在总成本范围。换言之,在FTC视角下,概率披露并不止于说明“抽中概率是多少”,还应让消费者能够理解取得目标奖品可能对应的法币成本区间。


3

未成年人开箱玩法的年龄门槛


在未成年人付费问题上,本案提供了一个重要但仍需谨慎理解的年龄参照。根据和解令第I项,C公司不得允许美国境内未满13岁的儿童(Child)以及13至15岁的低龄青少年(Early Teen)在未事先取得家长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游戏内消费;在取得同意前,还需向家长清楚、显著地披露随机机制的性质、特定奖品取得概率以及取得活动主推内容的潜在法币总成本范围。换言之,该案实际将未满16岁用户作为随机抽取相关付费的重点保护对象。


不过,FTC Act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本身并未明文规定开箱玩法的统一年龄门槛,特朗普政府任命的FTC新任主席Andrew N. Ferguson也明确反对该案将“向儿童和青少年销售、推广开箱玩法”本身作为独立的不公平行为,认为前任FTC班子尚未充分证明重大损害、不可合理避免和缺乏抵消性利益等要件。


因此,对出海厂商而言,若产品广泛触达青少年,且随机抽取机制叠加了多层虚拟货币、较有诱导性的营销方式等风险,则我们建议参考本案,采取16岁以下付费前需要家长同意这一更为保守的门槛以控制合规风险。


4

小结


FTC抽卡案确立了FTC处理开箱、抽卡机制时的一组消费者保护审查逻辑:第一,概率披露不能停留在形式公示,而应让消费者理解特定奖品的实际取得概率;第二,价格呈现不能被多层虚拟货币和复杂兑换比例遮蔽,消费者应当能够判断一次抽取以及取得目标奖品的大致法币成本;第三,当产品明显触达儿童、青少年时,厂商还需要审查年龄识别、家长同意、面向未成年人的营销方式是否合规。



六

总结与展望:

避免反向流通、确保消费知情


从现有判例和执法来看,美国开箱玩法的合规边界可以归结为两条原则:


赌博法层面,核心在于避免反向流通。根据加州三案,将开箱设计为单向的消费行为时,涉赌风险比较有限——玩家付钱、取得道具,交易到此终止。一旦开箱奖品可以被出售、变现或换取具有实际用途的虚拟资产,它就可能具备赌博法意义上的“有价值之物”属性。这条防线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前提:服务条款必须明确限制虚拟物品流通,产品设计和内部执行政策必须与条款保持一致。Valve的处境正是前车之鉴——条款禁止外部交易,平台却亲手搭建了流通的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道具无法直接兑换成法定货币,若道具可出售后重新投入到开箱或用于其他游戏内部消费,根据某些州较为宽泛的标准,“延续游戏体验”本身也存在被认定为有价值的可能,这一风险尚无定论,但不宜忽视。


消保法层面,核心在于确保消费知情。FTC不需要证明开箱构成赌博,它只需要证明玩家在付费时无法准确理解自己要花多少钱、取得目标奖品的真实概率是多少。因此,合规的起点不是“概率有没有公示”,而是“普通玩家对开箱相关的信息、宣传是否难以理解甚至产生误解”。复杂的虚拟货币层级、可能产生误导的宣传方式,都是已被FTC盯上的风险点。


回到本文开头的那个判断:美国没有专门立法,所以相对宽松。经过上述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更为准确的结论:美国没有专门立法,但赌博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已经勾勒出美国开箱监管的红线。对于在美国市场运营开箱玩法的厂商而言,美国市场的体量与监管生态的复杂性,决定了开箱玩法的合规投入不宜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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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上游戏法团队由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广州办公室管委会副主任吴让军律师创建,十余名团队成员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等高等学府。


「团队负责人」

吴让军律师

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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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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