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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直播圈因为抖音4.22解约日引起了不小的讨论热度。事情源于2020年4月22日,抖音直播发布了“主播与公会合作期限”的公告,公告表明2020年4月22日后与公会签约的主播合同到期可以自行选择续约或者退会,2020年4月22日前与公会签约的主播合同在2021年4月22日集中到期。

该公告发布一年后,也就是2021年4月22日,按照公告规定,将会有一大批主播与公会自动解约,从而也引发了各MCN机构之间的“抢人大战”。在面临大量主播可能流失的情况下,部分MCN机构也开始注重合规管理以及合同管理,尽力减小一线主播的流失率。为了做好合同管理,一份好的“线下约”必不可少,做好一份“线下约”,几招妙招为必要。
一
避免“线上约”与“线下约”的内容基本一致
抖音“4.22解约”是意味着部分主播与线上公会的合同在2021年4月22日自动解除。一般情况下主播除了线上与公会签约之外,在线下还会签署另一份协议。但是,如果“线上约”与“线下约”的内容基本一致,“线上约”的解除可能也会意味着“线下约”自动解除。
所以,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机构可以从主播合同的几个要点对线下协议进行修改,例如分成约定“以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为准”、约定主播与公会解约后,机构方可以继续协助主播重新与平台洽谈等。通过将线下协议与线上协议区分化处理,使两份合同为互相独立,就可以避免“线下约”的效力因“线上约”的解除而自动终止。
二
注意合同类型的定义
从MCN机构的角度出发,为了保证合同解约主动权在己方手中,以及承担在预期之外的法律义务,机构方需要注意调整合同的类型。
虽然在秀场直播中并不多见,但是部分机构方会与主播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主播在特定平台上进行解说、表演等直播活动。主播与机构方签订委托协议的,主播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任意单方面解除协议。
例如在鲁大棒、杭州萧山蓝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为鲁大棒在指定的游戏在线平台进行游戏解说,游戏解说系互联网时代新生事物,有别于传统的民事委托事务,双方将合同名称明确约定为“特别委托协议”,约定合同的当事人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还明确约定了委托事项、委托报酬、禁止转委托等大量以法律概念“委托”表述的合同内容,表明双方一致同意以委托合同的形式设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该合同能够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委托合同。
所以,为了保持与主播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把握合同的签约以及解约的预期,建议机构方避免将合同定性为委托协议或代理协议,以及在合同内容中约定过多与委托相关的条款,避免将合同做成法律定义上的委托合同。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出于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会给用人单位设置较多的权利限制以及额外的义务负担。例如如果机构方与主播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机构方将无法在合同中设置违约金赔偿条款;机构方与主播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需要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前置审批。所以建议机构方在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直接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合同。
另外,机构方亦需避免要求主播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考勤、绩效考核等制度,以免司法机构从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的角度将机构方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定义为实际上的劳动关系。
从法律定义角度上,司法机构倾向将经纪协议认定为是一种包含了经纪、委托、居间等法律关系的复合型协议,在争议解决中倾向以双方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前置考虑要素。所以对于MCN机构来说,签订经纪协议的优势在于,机构方可以相对自由地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更符合自身实际利益的协议条款,如设置违约金条款、约定独家义务等。另外,如果机构方与主播之间成立经纪关系的,机构方亦无需受到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MCN机构为了方便对主播的日常管理,要求主播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机构方在与主播签订经纪协议的同时亦会与主播签订劳动协议,与主播形成一种双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倾向认定两种合同关系可以并存,互不冲突。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机构方与主播签订经纪协议为宜。在签订经纪协议的基础上,再根据自身考量与主播签订其他类型的协议。
三
注意合同类型的定义
如果主播发生解约,账号的权利归属问题应该是MCN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如果MCN机构想要把握账号的归属权,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账号的归属权以及在加强日常对账号的运营及管理。
首先,机构方在合同约定中应当明确对账号归属权的约定,合同条款示例如下:
乙方在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活动时,而使用的所有化名(包含但不限于各系统、直播或短视频平台、媒体、社交工具上的艺名、假名、昵称、代号等)、账号(包含但不限于各系统、直播或短视频平台、媒体或社交工具的各种账号)、各种系统等的所有财产性权利都归属于甲方,没有甲方指示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本合同因任何事由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化名、账号、系统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做好与上述权利相关的交接工作。
另外,机构方除了在合同中要做好明确约定以外,日常也要做好对账号的运营及管理,并留存相关书面记录,以证明自身对账号有实际的成本投入来强化自身对账号的权利主张。
四
约定独家义务
主播跳槽问题也是主播行业的痛点之一。为了防止主播跳槽,机构方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独家义务。但是独家义务中的“独家”该如何定义,会有很大的解释空间。所以仅凭“独家义务”四个字来约束主播跳槽或和第三方合作尚不明确和有效,需要对独家义务进行细化约定,合同示例如下:
乙方保证本合同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合约或与本合同有冲突的约定。如后期查证乙方虚假陈述,乙方承担虚假陈述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包装费、广告费、补贴、诉讼费、律师费等)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第三方联系或者邀请乙方参加演艺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演艺活动或商业活动并签订协议,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协议。
五
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权属
知识产权(主播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与主播相关的商标权等)对MCN机构来说也非常重要,建议机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示例如下:
本协议期间,乙方参加本合同的所有表演之所有活动,甲方有权自行或转授权第三方进行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制乙方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等权利为独占、永久、不可撤销的,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作为表演者依法享有的该等权益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进行的所有演艺活动及与演艺事业相关事务所产生之所有现行及将来法律所保护之著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演艺录音著作权、摄影著作权、视听著作权及其他本协议素材、成品或其他之著作权等(以下简称“本协议著作权”),自著作完成时起,以甲方为著作权人,甲方享有本协议著作之完整的权利。对于本协议著作权,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者于全球范围内永久地以任何合理方式作任何合理使用。甲方于全世界各地区主张权利所需相关文件,乙方应配合签署提供。本协议著作,于本协议期间届满后,甲方仍可自行或授权他人为商业利用、发行、出版之使用。
六
保护商业秘密
对于机构方来说,保护商业秘密应当是维持自身市场竞争力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机构方与主播之间的日常合作中,主播有很大可能会在工作中知悉机构方的一些商业秘密。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主播对机构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非常必要。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条款示例如下:
乙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在非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对第三人出售、交换、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违反此项约定的,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甲方承担人民币【 】元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相关违法行为及信息告知相关执法部门,移交处理。
七
设置合理的违约金
机构方一般倾向在合同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来约束主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会在人民币10万-1000万不等。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并不是违约金越高越好,违约金再高,缺乏一定的事实证据支撑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补足损失为原则。在某主播与某机构合同违约纠纷中,机构方主张主播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责任。但是案件中主播违约给机构造成的损失是以机构方每个月预期可得收益为基数,加上涉案主播的每月分成只有5000元,最后裁决主播只赔偿12万人民币的违约金。所以在尚未形成名气或公司投入成本并不太高的主播违约纠纷中,机构方依此主张的违约金也并不会太高。
建议机构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当根据自身预期成本以及主播名气、流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预期的违约金的基础适当上调金额,在对主播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亦不会脱离实际。

“抖音4.22解约”事件侧面映射了直播行业中机构公会之间争抢主播的激烈程度。签约主播固然重要,但如果签约前没有对自身的线下合约做好法律上的规范调整,如果往后再发生类似事件,对机构方而言只能是“一错再错”。在直播行业中“乘风破浪”的同时,做好法律合规工作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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