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和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1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1],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如何计算工资?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工作?能否采取年假或调休冲抵等灵活措施?结合省人社厅的官方回应,言上律师团队对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提供实际操作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
员工在此期间工作的应如何支付工资?
参照休息日。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人社厅发文回应称:“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延迟复工”的性质
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参照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规定发放工资。省人社厅同时回应称:“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2]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可见,省人社厅将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做企业停工、停产处理(其中包含5个应工作日、2个应休息日),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此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员工的工资。其他情形如下:

但此处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个人认为企业在书面约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变更情况,参考企业效绩、奖金考核等制度进行执行,也是符合政策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的。
至于下列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工作的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三、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规定吗?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综上,省内企业应当服从政府延迟复工的通知,安排员工提前复工的应当慎之又慎,并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行政处罚、民事、刑事责任。
四、“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建议与员工书面协商一致。如上所述,本省的“延迟复工”属于因突发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目前并无相关规定禁止此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企业在遵守政府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可以在提前与员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此外,因此次停工停产期间并非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的应工作日,员工在家办公的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但2月8日至9日为应休息日,安排办公的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规定执行。
五、“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员工
休年假或作为加班的调休?
建议与员工书面协商一致。本省的“延迟复工”属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鉴于并无相关规定禁止以安排年休假或作为加班的调休等形式进行冲抵,且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在停工停产期间采取此类措施的案例[4],因此对于应当延迟复工但又不便于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企业,此类灵活安排具有一定的公平、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安排年休假前应当与员工达成书面的一致意见,且人事应当保留或及时后补相关休假/调休的书面凭证。
六、“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假后补班?
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此类安排并无法律依据,应当属于双方协商确定的范畴,建议通过邮件、微信等保留协商一致的证据。
七、“延迟复工”期间
适用特殊工时的员工如何支付工资?
不定时工时员工的薪资计算不受影响。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的,均不享有加班费。举重以明轻,此次“延迟复工”期间更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综合计时制在法定标准时间内的部分薪资计算不受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仅对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部分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计件工资制。“延迟复工”期间的应工作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安排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正常支付工资。根据省人社厅的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哪些员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建议企业做好员工返岗的信息统计工作,并要求被隔离员工提供相关医疗就诊、车票等证明,进行综合判定;第二、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期间应正常支付工资,但对于隔离期后仍需停工进行治疗的员工,则更宜适用医疗期的有关规定。
九、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根据省人社厅的回应:“(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相关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除了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外,省内各企业应积极配合执行“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的政策,提前做好相关安排的通知。对此,言上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普通员工的工资发放建议
(一)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建议做好考勤工作,并参照“休息日”的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2倍工资。
(二)“延迟复工”期间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但可综合考虑企业的奖金、考勤、效绩等制度计算应得工资。
二、“延迟复工”期间灵活安排劳动人事事宜的建议
(一)可根据具体工作性质、工作条件等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二)对于不适宜在家办公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优先安排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休年假或作为加班的调休。做此类休假安排的,企业应当保留员工申请休假、企业批准申请的邮件/微信/短信等书面沟通记录,人事部门应当保留或在假期结束后及时补充经员工签字的休假凭证。
(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复工后安排补班的,建议保留员工明确表示同意相关安排的书面沟通记录,并及时补充经员工签字的书面文件。
三、针对综合计时制和计件工资制员工
建议企业提前做好疫情期间的工作安排、工资发放通知,加强在此期间的考勤工作。
四、针对出现有被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企业
(一)建议及时做好相关企业政策的通知。
(二)建立员工疫情主动申报制度。
(三)要求被隔离员工提供相关车票、诊疗凭证等证明材料。
(四)做好预计隔离时间等信息的统计工作。
疫情无情人有情,在突发重大疫情面前,企业在遵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灵活安排劳动用工事宜,员工也应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多一些体恤与配合,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是当下首要任务,只有遏制住疫情扩散范围,才能举全国之力,实施集中歼灭。如果疫情遍地开花,各地医疗力量将无法集中,医疗物资设备也无法满足全国需求,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从战略上,必须坚决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这也是武汉采取封城,各地升级事件等级严防严控的根本原因。关于此点,在目前各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呼吁和建议,相关领导、部门、专家、媒体应该更多发声,必要时甚至可以发表电视讲话,阐述防止疫情扩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根本上统一思想,努力赢得民众发自内心的配合与支持。
以上意见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1.详见
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2/2880/post_2880702.html
2.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7/content_5472508.htm
3.详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4.参考案例:(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2102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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