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规则的演进与实务应对


——快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以下简称《新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在2021年版解释(法释〔2021〕4号,以下简称《旧解释》)基础上的全面升级,《新解释》通过严格程序规则、限缩适用范围、细化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展现了最高法在“严保护”与“防滥用”之间的精巧平衡。本文将深入剖析《新解释》的核心修改内容及其对诉讼实务的深远影响。


一、 诉讼程序的收紧:从“允许另诉”到“失权封锁”


《新解释》在惩罚性赔偿主张的程序节点上做出了重大且严格的限制。


1. 二审增加请求的法律后果逆转



《旧解释》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若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给了权利人充分的诉讼缓冲期。然而,《新解释》第二条直接规定,二审增加请求调解不成的,不予支持。这一修改彻底关闭了权利人通过另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通道,促使权利人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完成攻击防御的准备。


2. 确立一审失权与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新解释》第四条新增规定,如果原告在一审中经法院释明仍未主张惩罚性赔偿,案件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主张的,法院不予受理。这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一审集中主张原则,防止权利人“藏一手”或将其作为二审的突袭筹码,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也要求原告律师在一审立案时就必须做出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精准判断。


二、 实体适用的限缩与扩张:精准打击恶意侵权


1. 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排他性”限缩



《新解释》第五条是一记重磅新规:针对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在互联网刷单炒信、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非商业秘密类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即使被告存在故意且情节严重,原告也无法再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一限缩表明,惩罚性赔偿在不正当竞争领域聚焦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绝对保护,避免了惩罚性赔偿的泛化适用。


2.  “故意”与“情节严重”认定的扩容与硬化



在主观过错方面,《新解释》第六条新增了三种可直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假冒他人专利、达成和解后再次侵权、以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等方式掩盖关系逃避责任。这些新增情形直击实务中常见的“换个马甲继续侵权”和“职业碰瓷/侵权”乱象。


在客观情节方面,《新解释》第七条将旧规中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修改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并新增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情形。从“可以”到“应当”的转变,极大压缩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必须认定情节严重,体现了对严重侵权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三、 赔偿计算的精细化:封堵基数漏洞,引入利润分层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难点历来在于“怎么算”,《新解释》对此进行了精细化的填补。


1. 彻底阻断法定赔偿作为基数的路径



长期以来,学界与实务界对“法定赔偿能否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争议不断。《新解释》第八条第三款一锤定音: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这意味着,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也无法参照许可费确定基数,即便被告属于恶意且情节严重,法院也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刚性规定倒逼权利人必须切实承担举证责任,杜绝了“基数不清盲目加倍”的滥诉风险。


2. 引入利润计算层级与许可费表述纠偏




针对以侵权获利作为基数的情况,《新解释》第九条首次引入了“营业利润”与“销售利润”的区分:一般侵权参照营业利润,以侵权为业的参照销售利润;在利润率无法确定时,赋予法院参照行业平均利润率或权利人利润率的权力。这种“层层递进”的计算规则增强了裁判的可操作性。


此外,《旧解释》中“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作为基数的表述,极易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产生混淆。《新解释》第八条删去了“倍数”二字,纠正了逻辑矛盾,使得基数归基数、倍数归倍数,计算公式更加严密。


四、 诉讼实务应对策略

《新解释》的实施将对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思路产生颠覆性影响,律师及法务应重点调整以下策略:


诉状策划前置:必须在起诉状中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方法及事实理由。切忌将惩罚性赔偿作为诉讼策略保留,否则面临一审失权和二审不支持的双重风险。


取证重心转移:鉴于法定赔偿不得作为基数,原告的取证重心必须从传统的“证明侵权存在”延伸至“财务与审计领域”。应善用《新解释》第十条的举证妨碍规则,在必要时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供账簿,若被告拒不提供,可争取直接以原告主张和证据确定基数。


证据链闭环构建:针对新增的故意情形(如换壳公司逃避责任、和解后再犯),应在诉前调查阶段重点搜集关联公司股权结构、变更记录、和解协议及再次侵权的公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以触发“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硬性条款。


案由的谨慎选择: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除非涉及商业秘密,否则不应再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以免增加无谓的举证负担和诉讼成本。



《新解释》并非单纯的加码保护,而是“严保护”与“防滥用”的双刃剑。它一方面显著降低了对恶意反复侵权、妨害诉讼行为的认定门槛,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程序节点和基数计算规则,清理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只有在诉讼程序的每一个节点做到精准狙击、详实举证,权利人才能真正让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把利剑出鞘。


新旧解释获取方式

关注公众号,后台回复“惩罚性赔偿解释”,可获取新旧解释全文pdf下载链接。






关于我们


团队介绍

言上游戏法团队由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广州办公室管委会副主任吴让军律师创建,十余名团队成员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等高等学府。


「团队负责人」

吴让军律师

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

高级合伙人 | 管委会副主任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仲裁员


业务领域

团队始终坚持“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的服务理念以及“专业+行业”的发展思路,深耕游戏行业法律服务超十年,深刻理解游戏行业特性与商业逻辑,秉持“懂行业、通技术、明法律”之心,致力于通过专业化服务护航客户发展。

团队致力于全链条、一站式解决行业客户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业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常年法律顾问、合规专项及刑事诉讼等。



团队优势

深耕行业:聚焦游戏行业十余年,熟悉研发、发行、运营全链条法律需求,精准应对行业特有挑战。

经验丰富:服务上百家游戏客户,成功处理数百起诉讼与合规项目,代理多起行业标杆案件,以创新策略维护客户权益。

业务全面:始终坚持团队化作业模式,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维权与辩护、合规专项、常年顾问等专业服务。



  • 团队代理多个行业首案。

  • 团队在全国5个省份的8个法院处理的10个行为禁令案件,均取得极佳的诉讼效果。


  • 团队在行业首创制作并持续5年发布《网络游戏诉讼年度观察报告》。组织数十场网络游戏诉讼实务研讨会,先后邀请王迁教授、李扬教授、崔国斌教授、张伟君教授等专家学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浦东法院以及杭州中院的专业法官以及多家知名游戏企业的法务负责人参与研讨。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团队荣誉

团队经办的知识产权案件:

47余次分别入选为最高法院、多地高院、知产法院的典型案例

团队经办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

17余次获得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

团队撰写的理论文章:

多次获得十佳论文、年度论文等奖项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46-47层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邮箱:wurangjun@longanlaw.com


言上游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