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江门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多名员工于2016年到其生产基地施工现场察看和拍照,窃取了其特种工程塑料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等商业秘密,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抗辩意见获法院采纳,法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取得胜诉结果。
02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涉及化工新材料领域前沿科学技术,涉案双方均为化工领域的上市企业,案件影响重大。本案系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修订后的率先司法实践,具有十分典型的司法意义。
(一)为修订后商业秘密条款的司法适用提供重要参考
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降低了权利人举证责任、加大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力度,但对"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等概念的内涵外延并未明确。本案紧随新法出台后审理,承办律师从商业秘密"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全面分析和举证,论证新法修改并未改变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法院在审判中仍须明确密点、从"三性"角度认定商业秘密,为各地法院正确把握宽严尺度及业界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标准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取证与证据组织策略具有示范价值
面对原告举证模糊、秘密点不明确、技术难度高等情况,承办律师通过查找原告证据矛盾点、创造性地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取得关键证据,收集业内权威书籍文章证明相关技术属于公知技术,最终组织近3000页抗辩材料,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等多个方面进行有力抗辩,为案件胜诉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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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 · 06